文档介绍:安全培训最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解释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集团公司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从业人员是指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靠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类别与项目目录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规定执行。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实****参观学****的人员。
市级单位是指集团公司直属管理的市级分公司,各发电、辅业、多经子公司,直属中心等单位。
县级单位是指市级单位管理的县级分公司、子公司、辅业、直属中心以及各市所属部门(中心)等单位。
班组是指县级单位所属部门、站(所)以及各县工程公司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当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引用文件凡注日期的引用法律法规、文件,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