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伦理规范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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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伦理规范概述
第二节行政伦理规范的基本内容
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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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中国监察部行政监察研究所与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合作项目“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与廉政建设”在泉州市举行启动仪式。
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与廉政建设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一节行政伦理规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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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一大批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廉洁从政、利益冲突、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回避、离职后从业限制等制度为支柱的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体系。尽管我国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体系尚未健全,有关公共服务伦理的规范尚未上升到立法层次,一些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的执法与落实还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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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开展中加合作项目,旨在总结中国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与廉政建设的经验,借鉴国外特别是加拿大在此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中国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和廉政建设的建议。该项目将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达到三个成果,一是形成中外公共服务伦理法律法规汇编;二是形成中外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与廉政建设比较研究;三是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与廉政建设的对策建议。
为推动项目成果的运用,中加合作项目还确定深圳市、泉州市、邯郸市、苏州市、宁波市、铁岭市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将承担相应课题,研究和总结本地区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建设的有效做法。
资料来源:《泉州晚报》,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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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伦理规范的含义
“规范”是一个合成词,《说文解字》中“规”,有法度也,“范”,车辙也。“规”表现为法令制度或行为的准则规范;“范”本指规定的行车路线,后又有模子之义,并逐渐引申为模范、榜样。“规范”联用,就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是一种既定的、公开的、被大多数人认可的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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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括性
规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人和事,对同样的事情相同对待,可以反复适用。
(2)公开性
规范本来就是为了引导或限制人们的行为而制定的,它只有在人们了解了其具体内容后才能被遵守,人们也只接受被公开了的规范对其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所以,规范必须是公开的,而且要进行宣传,要让人们广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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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性
规范不仅对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不得怎样行为、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等有明白确定的规定,而且在语言表述上简洁、明确,通俗易懂,让社会一般成员都能理解,这样才能真正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不致让一些人钻“空子”,也不致让一些人无所适从。
(4)适度性
规范必须反映社会一般行为要求,应当与人们的职责、身份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既不能过于理想而让人们无法做到或难以做到,也不能要求过低而达不到规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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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规范产生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是社会对行政人员所提出的从思想修养到具体行政行为等全部行政管理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要求,既包括对行政人员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的一般要求,也包括在行政人员的具体行为中应遵循的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等。
--- 这些道德要求表现为基本准则,既是行政人员进行职业行为选择的价值依据,也是对行政人员职业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标准。行政人员无论官职大小、地位高低,都要认真对待、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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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内容上
行政伦理规范主要表现为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而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在形式上
行政伦理规范通常是以规定、准则等形式出现的,而法律规范主要是以制定法或成文法出现的;
(3)在制定程序上
行政伦理规范虽然也要经过严格仔细的立项、论证、表决、公布等程序,但不像法律规范那么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