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肇庆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院校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规定。校园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条学院后勤总务处是我院的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主管部门,管理我院的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行使本条例的处罚权。学院办公室、财务部、学生处、宣传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全校师生员工都要尊重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学院后勤总务处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校容管理
第五条学院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整洁。
第六条校园内的广告栏、宣传栏、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要规划设置,不得有损校容。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准乱贴乱挂广告标语、乱摆宣传板。
第七条学院内及周围的单位、店铺,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占道经营,也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校容校貌的物品。店铺的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八条校园内护栏、广告牌、垃圾箱、室外桌椅等公共设施,必须清理整洁,摆放整齐有序,陈旧、破损的,主管单位必须限期进行清理、维修更新。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后勤总务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进行有关促销、经营活动。
第三章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学院后勤总务处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单位、店铺(摊档)应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校园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校园主干道、广场、教学、行政办公楼及教工宿舍的清洁、保洁及垃圾的清运由学院后勤总务处负责;
(二)各经济实体所属范围,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三)店铺(摊档)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四条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得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以及乱贴(挂)广告、标志牌。
第十五条单位、住户及经营店铺(摊档)必须保持门前清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张贴、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六条各经营场所应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
第十七条各单位、住户和经营店铺(摊档)的生活废弃物,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或倾倒。油污、残渣等废弃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不准往明渠(雨水渠)、池塘、水池等处排汇污水及废弃物。
第十八条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必须在当日清理干净。死鼠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十九条各单位、住户及经营场所,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由主管部门按标准统一收取。施工单位应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