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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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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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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兰州新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加快聚拢人气,促进转型跨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意见》精神,以《甘肃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二条入驻兰州新区的服务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总额、投资强度、项目备案等方面符合兰州新区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服务业投资导向项目的总部经济、酒店餐饮、公共交通、商务会展、批发零售、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观光旅游、本地农村合作社服务项目、设施农业、公益事业、教育医疗、电子商务。金融类服务业以金融专项鼓励政策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凡国家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甘肃省、兰州市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本政策中涉及的服务业行业。
第二章总部经济
第五条本政策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并已在新区上规入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金融服务企业),包括:
(一)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及其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并满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含),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值超过5亿元(含),上一年度新区本级税收净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非房地产相关企业;
(二)上一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新区本级税收净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国际、国内项目服务外包企业;
(三)年进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企业总部;
(四)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大于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总部。
第六条对新入驻的服务业总部, 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第七条对新入驻的服务业总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以其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三章酒店餐饮业
第八条本政策所称的大型知名酒店连锁、餐饮集团,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大型酒店、餐饮企业指国家标准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的国家特级、一级、二级酒家、酒店;
(二)国家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
(三)国际权威杂志《HOTELS》当年排名结果中,全球酒店五十强企业;
(四)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含)的餐饮企业。
第九条对于酒店连锁或餐饮集团租赁商铺经营的,一次性签订租赁合同3年或3年以上的,2016年12月31日前,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一层临街门店每平米每月给予10元补贴,对二层及以上门店每平米每月给予5元补贴。
第十条入驻兰州新区的酒店连锁或餐饮集团,2016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奖励。
第十一条对新入驻的酒店餐饮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以
其高管人员在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四章公共交通行业
第十二条本政策所称的公交行业企业(不包含出租车运营相关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交服务业企业。
第十三条上述企业在兰州新区主营公共交通行业的,2016年12月31日前,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四条对因正常运营而产生的亏损,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新区内运营部分产生的税前亏损额的50%给予专项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7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各企业与公交公司或公共交通服务外包企业洽谈点对点公交服务,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每条固定线路的建立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五章商贸会展业
第十六条本政策所称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会展服务公司,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会展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全国行业二十强会展公司;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展会交易额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会展服务集团;
(三)曾以主承办身份承接过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会展活动。
第十七条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以此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