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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操作规范(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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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操作规范(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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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操作规范(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操作规范(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均应当进行执业登记。
六、申请材料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8、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9、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进行分科排序)。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经核准的类别、级别或者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3)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5)增设诊疗科目的:提供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并提供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6)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临床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门诊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材料,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7)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校验、变更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河池市本级执业登记20个工作日;校验、变更8个工作日。各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审批。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河池市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2306852、0778-2298215
投诉电话:0778-2298872
各县(市、区)的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由各县(市、区)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执业登记45日;校验、变更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执业登记20日;校验、变更8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服务窗口要将办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