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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船舶法定检验现状及我国船舶法检验现状及改革方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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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船舶法定检验现状及我国船舶法检验现状及改革方向.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2/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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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船舶法定检验现状及我国船舶法检验现状及改革方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各国船舶法定检验现状及我国船舶法检验现状及改革方向
东营海事处陈福安
摘要:
法定检验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强制性检验,可以由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检验和发证,也可以由主管机关授权给个人或其他认可组织. 比较三种检验主体组合的优缺点,然后分析我国法定检验中存在的各类体制,对船舶法定检验改革的方向进行展望。
引言:
对于一个新造船舶,船舶检验将会验证船舶状况是否与多种公约条款是否一致。检验结束后,会签发船检证书。船舶法定检验和发证是一种是被船旗国管理当局认可的一种方式,以确保其国籍的相关船舶技术状况良好。根据IMO 公约,法定检验证书由政府签发,或者是由政府认可的组织,或者两者兼有。这个论文将首先讨论三种不同的发证部门的好处和不足:政府部门、认可组织和既有政府部门又有认可组织。然后分析我国目前复杂的船检体制,对下一问题如何解决提出思路。
1、IMO公约规定的法定检验授权主体
安全是航运界的主要要求。船舶法定检验用来判定船舶是否遵守各类公约的相关规则。根据IMO记录,A739(18)号决议,其中标注政府管理部门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悬挂船旗国国旗的船舶遵守公约的相应条款,包括检验和发证。根据SOLAS74公约第I章第4条,附则I第4条,
载重线66公约第13款,MORPOL73/78公约附则II第10条吨位69公约第6条规定,认可组织可以被政府部门授权进行检验。如此以来相关发证部门就包括两类:船旗国政府和相关的认可组织(船级社)。因此对于不同国家而言,有三种不同的发证机构来颁发法定检验证书,政府部门,认可组织,或者有两种职能的机构。不同国家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设置,这需要政府部门作出评估和决定。
2、对于发证主体的讨论

IMO公约声明政府部门有责任实施国际公约,因此政府部门作为唯一的发证主体是合法的。当然,这中设置是有一些优点的,这些优点有如下方面。首先,法定检验和发证是一个独一权的活动,是反映政府部门作为唯一的发证主体。发证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将会非常明确。船舶检验的执行效力来直接来自于公约的要求而不是依赖其他组织的授权。第二,在这种设置下,政府部门可以直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培训,以加强验船师的技能。因为验船师是在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更进一步说,政府部门可以实施一个质量体系来使人员适任并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以便使验船师能够适任他们授权从事的工作。第三,政府部门控制着立法和相关的管理部门资源。政府部门作为唯一的发证主体,能够应用相关的资源来确保有效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例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适度严厉的惩罚来阻止对过节公约和相关条款的侵犯。
然而,管理部门作为唯一的发证主体也是有一些缺点的。首先,这种设置对政府部门实施相关的公约需要的资源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定检验和发证的实施需要以很强技术支撑为基础。然后,采取政府部门作为唯一的发证机构的设置需要管理机构不但实施管理职能,还需要管理技术管理职能。这对有效的检验和发证是不利的。另一方面,一些法定检验被船级检验所包括,例如,新的要求中签发安全结构证书几乎已完全在入级检验程序中包括。当过分强调政府部门作为唯一的发证主体,把社会资源这样分配是不合理的。因此,只有一些船旗国设置让政府管理部门作为唯一的发证主体。
(船级社)作为唯一的发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