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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条例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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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条例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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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条例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0年2月5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30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禁止任何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提倡节约用水,鼓励循环用水。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资源枯竭。
加强以天然溪流沟道及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六条自治县采取措施加强水质保护,防治水污染。
自治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水库和饮用水源地执行水功能区划的水质保护标准。
禁止向水体和河流、水库迎水坡排放垃圾、矿渣、残土、废弃塑料薄膜等,堆放杂物以及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采挖砂石需要进行水洗的,洗砂混水须经澄清池处理之后达标排入江河。
自治县境内鸭绿江、浑江、半拉江、(编者注:此字左边为云,右边为爱)河、蒲石河、南股河、北股河、安平河、雅河干流水域除修建水电、水利工程蓄水形成的库容水面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水面养殖业,防止污染水体。
第七条自治县管辖的饮用水源、水库、塘坝、灌溉引水拦河坝、,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八条在饮用水源、水库和沟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和屠宰畜禽;
(三)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烧窑、葬坟;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建设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确保饮用水安全。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的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据自治县地下水资源分布现状,依法划定地下水限采区。
禁止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