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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zhangkuan1438 2015/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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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定罪的原则

定罪原则,是指司法机关进行定罪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关于定罪原则,我国学理界的意见相当不一致,概括起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一原则说。该说认为定罪原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4页。
第二种观点是两原则说。该说认为,定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参见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第三种观点是三原则说。该说认为,定罪原则包括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罪的法定原则和平等公正原则; 参见:《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6页。
第四种观点是四原则说。关于具体哪四项原则,学者们又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包括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协调统一原则、平等公正原则和疑罪从宽原则; 参见王勇著:《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有学者认为包括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协调原则和谦抑原则。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9页。
有学者认为包括前述前三项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 参见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也有学者认为包括依法定罪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4页。
还有学者认为定罪的原则包括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罪的法定原则、平等公正原则和审判独立原则。参见苗生明:《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笔者认为,确定定罪原则的标准有三:一是定罪原则必须贯彻、体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从二者中派生出来,是二者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定罪活动是司法机关融程序法与实体法于一体的司法活动,无其一则无定罪活动,必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二是定罪原则必须贯彻于定罪活动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力和约束力,而非阶段性、局部性。三是定罪原则必须围绕定罪目的来设定,应该能够保证定罪目的的实现。这是因为,过程中的全部活动的根本意义在于目的的实现,目的制约活动所遵守的原则,原则应围绕目的设定,背离目的的原则毫无意义。基于这三点的考虑,笔者认为,定罪原则应包括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和谦抑原则。
一、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在我国,最初是作为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所提出。该理论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结构本质,也即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当然,该理论的提出旨在反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是应实践需要而提出的,但却是刑法理论,尤其是犯罪论研究的质的飞跃。
研究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不能不提及西方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因为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无疑是在借鉴、吸收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精华,排斥其糟粕而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些学者也存在着误解,认为主观主义就是唯主观为标准,就是主观归罪;客观主义就是唯客观为标准,就是客观归罪。这是不正确的。
客观主义开始于19世纪之初,是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是呼应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针对封建社会中的罪刑擅断而提出的。客观主义建立了以行为为核心的犯罪论,虽然其强调客观的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的结果,但并没有否认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只不过认为有自由意志的所有的人的精神状态都是一样的,犯罪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罢了。尽管客观主义确实有客观归罪之嫌,忽略了行为人的差异,但客观主义的历史功绩却远远超出法律意义,而涉及于政治领域。客观主义建立的以行为为核心的犯罪论是刑法理论的历史性飞跃,其完全摒弃了封建社会的思想亦可构成犯罪的荒谬观点,强调犯罪的有形性,从而有力遏制了法官的罪刑擅断,保障了公民的自由,配合了新兴资产阶级的革命运动。客观主义在刑法理论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其强调犯罪是行为,而非思想。单纯的思想只所以不能成为犯罪,一是思想的无社会危害性。思想属于主观认识范畴,单纯的思想只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没有作用于客观外界,也没有外化为客观活动,未引起客观外界的任何变化,因此,思想对社会未产生任何影响,更谈不上危害社会。二是思想的无形性。思想乃人之主观心理活动,没有外化为客观活动,就难以认定、评价;没有外在表现形式,就失去了认识基础,允许追究思想,必然导致侵犯人权。所以,客观主义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将“思想”从犯罪中拯救出来,从而拯救了人权。
19世纪中后期,主观主义兴起。当时,自然科学得到长足发展,自然科学方法亦在社会科学中得以运用,极大地改变了人类对社会现象的认识。犯罪的急剧增长,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对此的无奈,这些都一定程度地促进了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兴起。但是,主观主义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