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河北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22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
(补充一季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 304,243,000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 3,042,423,000 股。其中 A股不超过 2,009,243,000
发行后总股本
股,H 股为 1,033,180,000 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创新长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建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创新长城股份,也不由创新长城回购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创新
长城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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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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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
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创新长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建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创新长城股份,也不由
创新长城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创新长城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若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滚存利润(指截止至本次A股公开发行时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锦湖轮胎召回事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2011年4月2日,锦湖轮胎(中国)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
求,决定自4月15日起,召回2008年至2011年所产7个批次共计302,673条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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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轮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标准,过量使用
返退胶,可能导致轮胎质量性能下降。该等轮胎主要涉及北京现代、东风悦达起
亚、长城汽车等汽车企业约75,000余辆轿车的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