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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蓝租赁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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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蓝租赁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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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带蓝租赁合同
出租方:宏祥租赁站施工地点:
承租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租赁合同,双方应按约定
履行。
第一部分:合同要件
物资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日租单价(元)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吊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租赁期内吊篮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仅拥有使用权:
吊篮服务范围
租赁吊篮只允许在合同预先规定的实工地点,范围内作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施工地点,工作环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所租赁的吊篮,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吊篮仅供乙方一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转租或转借,不得变卖或做抵押,如违反此约定,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出的吊篮,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吊篮的进退场、验收
乙方负责进场
乙方负责吊篮进场和拆卸时的吊装设备和搬运辅助劳力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带有漏电开关和接地的380V三相五线电源。
甲方负责租赁吊篮的技术指导安装与调试,并对已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乙方所租赁吊篮的运输费、装卸费、拆装费均由乙方负责。
租赁费、起租期、结算期
实际的租赁量不得少于合同所订数量,如少于合同所订数量按合同订量计算租金,超过合同所订数量按实际数计算租金。
起租期:本合同的起租期最短为三十天,不满三十天进按三十天计算。超过合同数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计算器:每30天为一个租金结算期,不得拖欠,如逾期未结算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随时将吊篮撤出乙方工地,乙方应按所欠租金每日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结算时按拖欠天数累计计算收取。(所租吊篮未退清之前不得以押金抵租金)
吊篮的安全、维护与保养
租赁吊篮自抵达乙方场地起至返回甲方场地止,期间一切安全事宜,包括:吊篮及期限配件、辅料的损坏、遗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吊篮及零部件单价清单》进行赔偿。当乙方自行运输吊篮时,吊篮的运输安全由乙方负责。
乙方有义务在每天使用前进行整体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排除。
本次乙方租赁的吊篮额定载荷为公斤,标准配重为块,组装篮筐最长不得超过6米。
工作人员(工人)在工作时违规操作(不系安全带、安全绳锁等、)发生事故,与甲方无关。
吊篮的归述、验收标准及收费约定
乙方负责吊篮退场,而未按期归还,甲方有权主动撤离吊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的解除、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补允条款
注:1、承租方凭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办理租赁手续。
2、租金不含税金及发票费用,不含检测费用,如需上述情况均由乙方负责。
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