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J 01—41—2002)
1  总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实施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依据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配套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和监督制度。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2)监理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惟一的管理者,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支付工程款、要求承包单位改正、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承包单位。
 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北京市《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施工监理工作的总程序
 
2  术        语
  建设单位(业主)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监理单位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
  承包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企业。
  工程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按有关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分包应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项目监理部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诚信: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正: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科学:采用科学的手段,以检测、试验数据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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