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
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七年修订)
目录
一、前言 第2页
二、监督依据 第2页
三、监督程序 第3页
四、监督内容 第3页
五、监督方式 第4页
六、监督组织形式 第4页
七、监督频次 第5页
八、监督措施 第6页
九、竣工验收 第7页
十、特别提示 第11页
附录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 第12页
附录二、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旁站监理范围
及监督方法 第20页
附录三、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监督小组的事项 第25页
附录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第26页
附录五、质量通病及投诉热点 第30页
附录六、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 第33页
附录七、竣工验收表格 第42页
附录八、廉政承诺 第49页
一、前言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站作为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
我站按照“公开公正,廉洁高效,预防服务,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等内容列入监督告知书,目的是强化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希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监督小组的工作。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与我站监督小组保持密切联系。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将本告知书分发至各分包单位。告知书中若有不详之处或有改进意见,请与我站技术室联系,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电话:28963007、28963310;传真:28963007。网址:
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7、《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8、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程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到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由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向龙岗区质监站下达《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龙岗区质监站技术室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划分单位工程,根据工程所在区域和工程性质向监督室/分站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书》。
3、监督室/分站把监督任务指派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查阅相关资料,与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监督小组召集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告知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5、监督小组对重要分部(子分部)的中间验收进行监督。参加与质量相关的重要技术会议。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查收监理报告。
6、巡查小组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
7、通过各种大检查,普查工程整体质量。
8、技术室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监督内容
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行为监督: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2、实物监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分部或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测。
3、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五、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实行集体监督制度,在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二人并佩带执法证。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具体的监督方式如下:
1、日常监督
由项目监督小组根据工程进度,定期(事先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不定期(事先不通知随机检查)到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巡查
实行三级巡查监督方式,小组级巡查(不同监督小组之间交叉巡查),部门级巡查和站级巡查,均为随机动态监督检查。
3、工程质量大检查
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燃气工程等实物质量大检查,同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行为大检查,对检查结果按优劣排序,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