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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培训.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相关知识培训
人事行政部
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主体及缴费主体
1、参保主体: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职工共同缴纳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主体:个人缴费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转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缴费年限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需缴费至退休。但是退休金比缴纳15年的人员高。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
2、死亡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金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基本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关系转移
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主体及缴费主体
1、参保主体: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职工共同缴纳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主体:个人缴费
二、缴费年限:25年
(备注:退休前已缴费满25年的人员,仍需缴费至退休年龄)
三、医疗费用的结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不做医疗费用结算的情形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医疗保险的续缴及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一、《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六大变化 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
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
车辆因素: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通行因素: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陆交通
责任因素:非本人主要责任
时间因素、路线因素:无规定
调整了不得认证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
调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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