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历史的角度看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法律职能的变迁
摘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法律变迁,在战后五十多年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紧缩金融机构、严格管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第二,立法上实行银行严格分类、专业分工而经济实践中的混营制度;第三,立法与经济实践的一致,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
关键词: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混营/金融控股公司
在台湾经济发展中居功至伟的李国鼎先生提到“健全的金融制度”时,认为其首先就应包括www .ddd tt. com富有经营活力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应当能够SSBBww沟通储蓄和生产之间的渠道,充当金融中介的角色,也即是将非生产性领域的资金转化为投资,再由投资产生新的储蓄增量,从而形成金融领域内的良性循环,称之为“金融的导管效应”[ 1]。战后台湾的经济结构模式,从“高度统治经济”、“计划性自由经济”、“贸易导向的海岛经济”逐步到“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的经济,在不同阶段其金融法律制度都起到了重要用,同时ssbbww. 调试的缺陷,尤其是金融机构分类与业务的法律定位更是金融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台湾目前规范金融结构的法律主要有银行法、信用合作社法、农会法、渔会法,相应的主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另外,有些银行也有其内部的组织法,如《交通银行条例》、《中国农会银行条例》也是8tt t 8. com规范银行法律职能地位的主要法律渊源。台湾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
一、经济实践中严格管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于当年9月,日本大阪中立银行在台湾基隆设立“出张所”,此为台湾现代化商业银行的滥觞[ 2]。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日据时期受日本金融法令的规范。直到1945年台湾光复后,同年10月31日“财政部”颁布《台湾省当地银行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8tTt8办法》进行接收,经改组后全省金融机构合并为10家,分别是: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工商银行、彰化银行、华南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台湾产物保险公司、台湾人寿保险公司、台湾合会储蓄公司和邮局邮政储金。
1947年9月1日公布施行的银行法将银行分为五种: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储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钱庄等。此外,“经营类似钱庄之银号、票号及其他名称之银行业”也准用“钱庄”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法的规范范畴。
1949年—1958年,维持安定阶段,在经济上从混乱到恢复时期[ 3]。国民党迁台后面临“内外交困”的艰难局面:经济上,日用消费品匮乏,有限的物资无法满足突然逃到台湾的激增人口,这种经济上的困顿又再度激化了省籍之间的矛盾;政治上,国民党政权内的派系斗争没有完全8 t tt8. com解决8t t t 8. c o m,军方又笼罩着失败主义的情绪;外交上也是8tt t 8. com“四面楚歌”,在国际上的活动空间极其狭小。为了dd dtt. com在这种政治和经济的废墟上,重建政权,国民党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政治、法律措施,加强对台湾的严密控制,力求安稳。包括www .ddd tt. com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金融机构紧缩的方法,抑制通货膨胀。除中央信托局迁台后继续营业外,其他迁台的金融机构,一律紧缩后只保留机构,暂停对外营业,对地方金融机构(口信用合作社和农会信用部)①。中央信托局于民国24年成立,是金融与贸易多元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