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看中国金融业的未来
摘要:西方国家金融体系可分为两块:一是大陆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20世纪至今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另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www .ddd tt. com英国、加拿大等,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转变。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与美国有着相似的经历。在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体系。1992年前后,由于. com出现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纷纷涌入热门行业,加大ssbbww了泡沫的吹发程度
。因此. com从1993年起,国务院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思路和框架。1995年以后ssbbww陆续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金融业分业经营由此确立,并一直延续到今天。但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混业经营将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 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历程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服务也是8tt t 8. com通过“全能银行”即混业经营来提供的。 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空前的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共有1100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破产,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1]。当时,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是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为了dd dtt. com防止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规定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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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ssbbww. com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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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即投资银行,不得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代理证券发行、包销、零售、经纪等业务,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这一规定迫使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退出了股市。接着,美国政府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国金融业的逐步融合阶段。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ssbbww. com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金融专家则认为技术革命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促进和推动了这种金融混业趋势。至于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或明或暗来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在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ssbbww. com,已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府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进行投资或买卖,也可以有资金进行股票、证券的投资和买卖,还可以证券投资进行代理活动。美国政府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
融合。因此. com,从实际8ttt8情况8 tt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