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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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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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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是由【DATA洞察】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特种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保证持证上岗,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管理。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车辆检测试验工、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作业。(六)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七)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八)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其它特种作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等。(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并成绩合格,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五)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一)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申报,由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培训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第七条操作证复审。(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二)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申报,由上级相关发证机关单位负责审查。(三)复审内容: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健康体检。-2-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及部门职责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二)各部门应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三)公司应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四)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五)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重庆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第十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调整其岗位。:..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实备案。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第十七条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回公司后,应将操作证原件交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操作者手中留有复印件备查。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将取证情况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新调入本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并同时报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4-第二十条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叁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叁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I,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叁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复审培训。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确需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同意,方可变动。第二十三条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部门安全员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应进行处理并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建档。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一)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二)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培训的。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定要求。(一)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其作业资格。(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技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四)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