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证开证银行付款中的违约责任探讨
摘要:信用证自治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信用证开证银行不当付款的法律责任是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利息,而其不当拒付的法律责任是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及利息。由于. com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方承担间接损失的规定对此不应适用。
关键词:信用证;开证银行;付款;违约责任
信用证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的约束,并确立独立的交易关系。其根本特点是信用证自治原则(Autonomy Principle),即信用证是构成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一个独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根据信用证自治原则,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负有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情况8 tt t 8. com时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同时ssbbww. com负有在明知信用证欺诈发生时拒付的义务。如果8 tt 开证行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题。然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 对此并未涉及,我国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基于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性,做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下面8ttt8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ICC))的有关规定和英美法院判例,讨论信用证开证银行不当付款和不当拒付的法律责任。
一、开证行不当付款的责任
依据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开证行在完成委托义务后,应从申请人处得到偿付。在开证行由于. com过错不当付款后,申请人放弃单据及货物的救济措施在信用证法律中得到确认是最普遍的救济手段。然而开证行是否仍有权得到申请人偿付?对此UCP500并未涉及。实际8ttt8上,在开证申请人对银行提起的不当付款的诉讼中,开证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极小的。在美国,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银行善意做出的、认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决定。毕竟,在出现时,银行通常会拒付货款以保护银行与自己客户的关系。因此. com,在处理8tTt8银行的不当付款责任与不当拒付责任时,法院对前者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为保持信用证自治原则与信用证的效益,法院通常会鼓励银行付款。也就是说,如果8 tt 根据银行惯例或法院的解释,银行在付款时已尽了合理的注意,即使银行在单证不符情况8 tt t 8. com下付款,银行对此也不承担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篇在规定了开证行须在单证严格相符的条件下付款后,取消了这种在处理
8tTt8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问题时采用的双重标准。第5-111条规定,开证行对申请人的责任仅限于申请人的实际8ttt8损失。即在承担申请人的实际8ttt8损失的基础上,开证行仍有权从申请人处获得ssbbww对受益人付款的偿付。这是因为8 Tt t 8. com,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单证不符并未剥夺开证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下的利益。银行在付款后将单据转给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仍然有权益。如果8 tt 在此条件下又允许开证申请人拒付开证行已向受益人支付的价款,就会使开证申请人获得ssbbww双重利益。
但是dddTt,即使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违反它与申请人的委托合同,它也可以不负责任。如果8 tt 基础合同已充分履行,申请人可能证人的不当付款而受到损害。申请人仍应偿付开证行。因为8 Tt t 8. com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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