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永州市消防监督执法制度
汇
编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一六年六月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申报
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申报行为,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审核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消防申报事项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与委托代理人相关的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登记)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面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或使用单位在委托时必须明确委托范围。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有关资料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资料受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范围;
2、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注明申报事项和申报人的名称,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资料受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
2、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注明申报事项和申报人的名称,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查有关资质许可证明文件时,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建设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明确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应至少进行一次(含)以上的施工检查,核查是否严格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施工检查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条负责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担任同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依照本制度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现场踏勘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现场踏勘工作的公开、公正、文明、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申请之后,消防监督人员对所申报的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所有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均应进行现场踏勘。
第四条现场踏勘应为2人,参加人员为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技术复核人根据需要参加,并由主责承办人负责组织实施,踏勘次数以一次为限,如需再次现场踏勘,应报单位项目签发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踏勘人员现场踏勘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于因地处偏远或其他原因需要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现场踏勘的,经本单位项目签发人同意,可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为履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现场踏勘前主责承办人应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掌握基本情况。
第六条现场踏勘人员应对建设工程的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1)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查阅设计图纸并比对现场情况,确认所申报的图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