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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
肇庆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3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42
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的通知 55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56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59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65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 68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2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76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80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 85
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87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 9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 93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98
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 101
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 106
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108
肇庆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118
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119
肇庆高新区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23
肇庆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试行办法 128
肇庆高新区专利资助试行办法 129
肇庆高新区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与培育行动计划 132
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135
肇庆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42
肇庆高新区科技金融结合资助办法 144
肇庆高新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 147
肇庆高新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150
肇庆高新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办法 154
附录1: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优惠政策摘要汇总表 156
附录2:研发平台建设各级优惠政策摘要汇总表 158
附录3:专利资助各级优惠政策摘要汇总表 161
附录4:其他各级科技优惠政策摘要汇总表 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六十三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