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6
文档名称: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8(设备险).doc

格式:doc   大小:315KB   页数:5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8(设备险).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8/2/9 文件大小:3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8(设备险).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用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附加作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使用农用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以外的第三者(以下简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条款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五)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六)使用保险标的时造成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空中设施的损坏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七)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或被运输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标的吊装货物的损失及吊装货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第六条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注明。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50%。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0%。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其他事项
第八条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第九条释义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附加机上作业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在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设备上作业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被保险机械设备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机上作业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机上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机上作业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机上作业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
(五)机上作业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械设备;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机械设备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操作机械设备;
(八)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或被运输时,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第五条本附加保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注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其他事项
第七条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