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保险核保规则及初审要点
分公司非车险发展管理部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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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核保规则
二、系统初审要点
一、核保规则
1、内容说明
2、条款使用
3、承保策略
4、核保细则
5、资料提供
6、部分工程类型的初审要点
7、其他核保规定
1、培训内容说明
本初审规则适用于非航空航天、电力及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的普通工程险业务;
适用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房工程保险。
注:最新报备的工程险险种中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见《太保(备案)[2009]N43号-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列举式,有别于传统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该险种目前我公司尚未有承保案例。本规则暂不适用于该险种。
2、条款使用
1、主条款:
工程险各险种主条款,应使用向保监会报备同意后的标准条款。对于各类非标准主条款,原则上应由总公司相关部门对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报保监会备案后使用。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主条款的扩展、补充和说明。对于附加条款的使用,应使用我司报备过的附加条款,并充分考虑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和被保险人需求,力求规范、严谨。对非我司报备附加条款,根据总公司产品开发部《关于非车险非标附加险条款申报审批管理事宜的通知》要求,上报分公司非车险发展管理部/总公司承保部审核后,报总公司产品开发部,履行报备手续。
在跟单共保业务中,可以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3、承保策略——鼓励承保业务
一、鼓励承保业务
a. 除集成电路工程、易燃易爆类化工工程、大型门机龙门吊外的各类工业企业安装工程;
b.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附属设备安装工程;
c.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工程;
d. 市政设施工程;
e. 城市地面及高架道路工程、城市轻轨工程等;
f. 非山岭重丘及洪涝区的公路、铁路建筑工程,或仅投保路面的公路工程;
g. 项目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承保条件较好的项目;或同类项目以往无损失事故或损失很小的项目。
3、承保策略——一般承保业务
二、一般承保业务
a. 集成电路安装工程、大型易燃易爆类化工安装工程(投保金额在RMB10亿以上);
b. 地铁建筑工程;
c. 桥梁工程;
d. 大型纯隧道工程;
e. 标的坐落地在境外(包括香港和澳门)有中国利益的工程。
3、承保策略——谨慎承保业务
a. 山岭重丘及洪涝区的公路、铁路建筑工程;
b. 沿海地区小型水工工程(投保金额在RMB3亿以内);
c. 小型易燃易爆类化工工程(投保金额在RMB10亿以内);
d.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项目;
大型特殊类型的施工机械如:盾构机、架桥机、水上施工机械等。
堤坝、围堰、水库、码头、航道疏浚等水工工程(沿海地区小型水工工程除外);
3、承保策略——禁止承保业务
a. 违规建设项目;
b. 设计或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经验的建设项目;
c. 煤矿开挖、地下矿井、海底电缆或光缆铺设工程。
4、核保细则
一、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项目的保险标的为:在列明工地范围内、与保险合同明细表中保额对应的、在工程量清单中分项列明的财产或费用。
下列财产如需承保,必须在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