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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qsrkmc24 2018/2/1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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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处置
【摘要】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继承制度,又采取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在缺乏对继承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有必要对继承人予以限制。死者生前和死后都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实现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由此,极可能引发纠纷。这些问题又恰恰是法律所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而为司法实践所常见者。因此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关键词】死者生前债务;限定继承;债务承担;代为清偿;法律处置
一、引言: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又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因此自然人死亡以后从理论上讲其权利义务均应归于消灭,也就谈不上还要承担什么债务了。而继承制度的存在又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由继承人得以承受。为公平起见,法律同时赋予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这种法定的债务移转称为法定债务承担。由此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债务人,相应的债务也就成为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称为死者债务或被继承人债务均不确切。从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就是指死者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不包括债务。因此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遗产债务也不合适。鉴于此,笔者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死者生前债务。
继承制度由兼具人身继承与财产继承发展到财产继承,由继承人强制继承发展到自愿继承,由继承人须负无限责任发展到可选择有限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应该说继承法上的相关制度都是与此相配套的。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大体与此相同。但不同的是,我国采取的是绝对的限定继承制度,又规定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使得对继承人的保护有余而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使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此,最彻底的解决方法莫过于修订继承法。但在法律修订之前,最现实的措施则莫过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在诉讼程序上对继承人予以适当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继承人的限制措施
概括继承制度使继承人不仅继承债权同时也承受债务,但给继承人以选择限定继承的机会。在德国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他的遗产整体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承担各种遗产债务并负无限责任。但是,论文发表、论文辅导请咨询Q/微信:993383282,继承人如果为了清偿债务而委派了遗产管理人,或者对遗产执行了破产程序,则继承人只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据《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1975条规定)。《日本民法典》第915条、924条规定,继承人想进行限定承认时,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把制作的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承认的意思表示。其他国家多数都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承担遗产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虽为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所采用,但承担有限责任须以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一般来说,须在规定时间内作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交遗产清册。另外,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继承人并不直接继承遗产,而是先由遗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做统一处理。这些制度使继承人受到了有效监督,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一) 由于继承人只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遗产确切数目的确定就极为重要。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债权人若不能证明遗产数额,将承担败诉后果。在对继承人缺乏监督的直接继承的制度下,继承人极有可能转移、隐匿遗产以逃避责任。这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