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 GB4276-84 GB4277-84 GB4282-84 GB4286-84 GB4911-85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GB4917-85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批准 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
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
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
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
行废除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 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
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
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
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
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
工棚等)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
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
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
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
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
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 米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 米时其
排放速率标准值按 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 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
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 2 规定的标准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 1 级
8 监测
布点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
GB/T16157 1996 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
附录 C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 1 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