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CEL——012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
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本规则仅适用于储水式电热水器(以下简称电热水器)的能源效率标
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带电辅助加热的新能源热水器、热泵热水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0
毫米。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
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ε);
(5)热水输出率(μ);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的试验方法依 GB 21519 的现行有
效版本。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
下简称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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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
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 GB/T 20289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
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21519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应依据 GB 21519 的现行有效版本
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 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应
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 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
水输出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21519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热水器上均应粘贴标识。
标识应粘贴在电热水器正面明显部位。(因电热水器外观原因正面不
能加贴标识的电热水器,标识应粘贴在电热水器明显位置。)
粘贴在电热水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
2
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
大。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
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结构相
同、24 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
测报告。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
等方式提交《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
《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
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
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
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
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
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
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3
7 标识的公告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