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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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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8/2/11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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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章惠萍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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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将以“P2P网贷平台的刑法规制”为主题, 简要介绍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念及其运行模式, 并以“某借贷平台裸贷事件”为切入点, 着重分析我国目前对P2P网贷平台的刑事立法及司法规制现状与缺陷, 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以求更好地打击不法活动, 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P2P网贷平台; 刑法规制; 立法缺陷; 建议;
作者简介:章惠萍, 女, 汉族, 法学硕士,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要从事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技术渗透至传统金融行业, 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金融模式之一。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本应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但由于受到我国社会信用系统不健全、社会融资供需失衡、相关立法滞后、行政监管不到位多方面因素影响,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却逐渐发生了异化, 产生了较大的刑事违法风险。因此, 为了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有必要对其实施必要的刑事规制, 以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某借贷平台裸贷事件”简介
2016年12月, 名为“某借贷平台裸贷10G资源”的包含照片及视频在内的文件夹被人发布在百度云盘, 161位女性的身份信息、亲友联系方式以及私密照片均遭到泄露。
经媒体报道, 这161位女性通过QQ、微信等社交媒体与放贷人私下达成借款协议, 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或自渎视频替代借条, 然后在某借贷平台上完成借款操作获得借款。当借款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 放贷人即以公开借款人私密照片或与借款人亲属联系等手段作为要挟, 逼迫借款人履行债务。对于实际无还债能力的借款人, 不少放贷人胁迫借款人以“肉偿”、***等方式抵债。
“某借贷平台裸贷”事件曝出后, 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而就刑事违法方面的争议焦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裸贷门”事件中, 出借人、某借贷平台不仅仅违反了民法、行政法、金融法等“前置法”, 还涉及刑事违法, 符合刑法“二次违法性”的适用条件, 应当适用刑法对其加以调整。
(一) 某借贷平台债权人索要高额利息涉嫌敲诈***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文规定的自然利率为36%, 法定保护利率为24%。而在“裸贷门”事件中, 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远超过法定保护利率, 对于超过24%但不足36%部分的利息, 借款人只可自愿归还, 不得受出借人胁迫偿付。出借人借助曝光借款人裸照、自渎视频等手段胁迫借款人偿付利息的行为显然《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涉嫌敲诈***罪。
(二) 某借贷平台涉嫌协助组织***罪
我国刑法第358条第四款规定了协助组织***罪:“协助组织他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在某借贷平台“裸贷”事件中, 借贷双方实际上通过某借贷平台履行以裸贷合同为担保合同的借款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