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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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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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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七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
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卫生
行政部门对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计划并公布。
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三章标准起草
第九条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计划,申请承担制订(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提出制订(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交《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书》(附件1)。
省卫生行政部门以委托、招标等形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相关工作条件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并向承担单位下达《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鼓励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单独或联合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第十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者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依据,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
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惯。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编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属修订标准的,应当说明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吻合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贯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七)废止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标准草案审查申请报审。
第十四条如需变更或终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