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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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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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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
(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 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
(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
(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
(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
(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
(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内部代理行(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行(社)参加由系统外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时,应确定系统内一行(社)在系统内成员行
(社)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办理参加银团的相关事项的行(社)。
第十一条内部代理行(社)在系统内成员行(社)授权范围内的主要职责:
(一)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签订银团贷款合同;
(二)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办理日常的贷款本金发放和本息(包括罚息和违约金、赔偿金等)回收;
(三)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进行项目监管;

(四)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参加银团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
(五)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追究借款人及牵头行的违约责任;
(六)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
(七)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接受借款人或其他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八)办理系统内成员行(社)书面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代理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管理人,由牵头行(社)担任或成员行
(社)协商确定,全面负责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代理行(社)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协议,保障银团利益,公平地对待银团各成员行(社),不得利用代理行(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社)的合法权益;
(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建立银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银团贷款档案;
(四)派专人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银团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行(社)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行(社)的咨询与核查;
(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行(社)指定账户;
(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行(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银团贷款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七)根据银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