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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方案编制流程.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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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方案编制流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点
一、编报审批管理
(一)编报审批管理——5号令(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于2005年7月8日修订,依据为《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1、约束范围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时限要求
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二)初步设计的落实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方案的分类
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方案报告表: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五)方案的作用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审批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同等设计深度。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七)审批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八)方案报送
方案送审稿直接行文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分支机构,如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或技术评审单位,送审单位也可为部门或分支机构,甚或筹建处。
方案报批稿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与印章对应,不能为分支机构),并说明何时委托何单位开展编制工作,何时通过技术评审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何时完成报批稿,现报请审批。并将方案报批稿作为附件。报批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
建设单位应于评审会议前5天将方案送达有关专家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还应于批复后将方案(报批稿)送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规定
1、法律基本规定
方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制度①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