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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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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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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级事业单位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区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区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按照本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区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汇总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情况,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由区财政局委托嘉定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配置、处置等事项;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按有关规定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区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区级事业单位根据区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区级事业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标准由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