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风险,优化或有资产质量,加强本公司担保风险管理,实现担保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协调统一,根据国家、财政部、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表外或有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遵循经济、金融、银行信用规律,界定担保风险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强化风险意识,控制风险,促进担保业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有效的担保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条担保风险管理是以预防为主的,全员参与的、全过程的、全面的风险识别和估价、评价、决策、控制和处置的风险管理,既包括来自外部交易的风险管理,也包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管理。
第二章担保风险因数
第四条担保风险因素是指担保业务运作过程而言,主要是反担保方式(信用担保和抵押、质押)、企业状况(如期偿还能力和偿债意愿)、担保本身所处状况(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风险类型和银行信用方式因素五大类。
第五条担保风险类别(型)。
担保风险类别的分类方法和标准较多,为方便与银行等金融体系对接和有效管理,本办法采用国际金融体系普遍采用的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原则》的分类,将担保风险划分为:
1. 信用风险;担保交易对象可能无法履约而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的风险。
2. 国家转移风险。担保交易对象所在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的风险以及交易对象的债务不是以本币计值时;无论其财务状况如何,都可能无法得到外币的风险。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公司的表内表外资产、负债价值变化使公司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4. 利率风险;在利率出现不利变化时担保费率也同向变化面临的风险,不仅影响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影响表内资产、负债及表外或有资产、负债、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
5.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或有负债转变为表内实际负债时,代偿集中发生或累积代偿额度过高,使担保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不能及时代偿债务而出现“挤兑性”代偿风险。这种风险很容易使担保公司发生资不抵债。
6. 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因此在出现失误、欺诈、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时,系统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招致财务、利益的损失。
7. 法律风险;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文件造成承担超过预计情况差别的损失风险。以及因法律不完善、执法环境等给担保公司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
8. 声誉风险;由于操作失误、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等和其他问题,使担保公司难以维持合作银行、交易对象、管理部门和市场、社会的信心而遭受极大信誉危害的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
第六条风险管理体系总体上划分为:风险经营系统和风险管理操作系统,两个系统职能严格划分,互不交叉、相对独立。任何一笔业务都不能由某一部门、个人单独完成。
第七条风险经营系统主要是业务部门,负责与客户打交道,拓展产品、市场,巩固和发展客户市场,集中经营和信用培育、定价和信用营销以及交易过程。
第八条风险管理操作系统由与客户不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完成,包括风险识别、分析、评估、控制和信息、数据处理、财务核算、审查、决策与内部审计等。
第九条风险经营系统和风险管理操作系统是既相对独立、协调配合的有机结合的对立统一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