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
梁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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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教授,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浙江永嘉县人,1930年4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 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学术思想
(一)关于诉讼价值观    
 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
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
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观    
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
(三)刑事诉讼结构观    
     “刑事诉讼结构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应表现方式的格局”。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原则。
(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公正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刑事司法公正则是指在诉讼中合理公平解决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目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五)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律师辩护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陈教授极力主张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陈教授又在侦查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庭审前的阅卷等问题上为辩护律师的权利大声疾呼。
(六)无罪推定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
   ——“疑案按无罪处理,有利有弊,但权衡利弊,则利大于弊”。
——“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
(七)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
(八)证明问题    
    主张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进行区分。
    关于证明对象问题,陈教授认为,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当包括案件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证据事实则不宜作为证明对象。    
    关于自由心证,陈教授认为,我国诉讼法不应确立自由心证原则。但不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只是要求法官认定案情时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事实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