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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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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13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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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勘查项目顺利实施,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有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含省局安排的专项资金)安排我局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地质灾害的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
(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地质勘查资金
(三)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
(四)省局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省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政策和全省地质勘查规划、计划,提出地质勘查工作部署指导性意见或地质勘查工作要点。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所在工作区域的地质条件,提出立项申请。
第五条凡申请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有与所申报项目相符的资质,并按照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的要求,编写和提交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 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范围( 经纬度座标) 及起止时间、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及综合分析、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及依据、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等。
(二)反映立项申请范围、勘查对象和研究程度的地形地质图、工作布置图及有关图件。
(三)申请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六条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局研究确定后,报省财厅审批,省局根据省财厅批复要求下达任务书。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有关工作规范编写项目设计书。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设计书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设计书一起上报省局审查。
第九条设计审查的内容:
(一) 编写设计、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 地质勘查工作目的、任务和预期成果;
(三) 拟采用的工作方法、手段;
(四) 技术要求、技术路线和工程布置;
(五) 设计工作量和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六) 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设计,由局下达《地质勘查设计审查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的设计书要求开展工作。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设计或减少实物工作量。
第十一条设计批准后,承担单位要填写资金申请表,向财政或省局申报年度货币工作量,以便拨付年度资金。
第十二条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有项目中部分工作内容(如坑探)资质时,可以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分包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局地质矿产科技处会同局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室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如对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指标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须以文件形式报局审批后方能更改。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