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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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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1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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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公安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章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谁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应是哪一行政机关?
3、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市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市北区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新华区工商行政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商户李四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对李四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四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