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编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案例2:
卡多案是法国行政法院于1889年12月13日对卡多(Cadot)先生诉内政部长决定一案的判决形成的。1889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马赛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相连的合同没有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卡多先生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卡多先生只得转而向内政部长提出其申诉,然而,在部长大人那儿卡多先生也吃个闭门羹,他的答复是赔偿要求在马赛市政府那没有受到欢迎,那么他鄙人也别无选择。对于内政部的拒绝受理,卡多先生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
行政法院受理了卡多先生诉案后作出的判决如下: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先生的申诉,故在当事人间产生了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还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
案例点评:
卡多案例表面上看是个微不足道的,没有确定什么重大原则的判例,但听过雅热斯密特(Jagerschmidt)政府专员陈述其意见后人们就会对之刮目相看了。事实上,卡多案例标志着行政诉讼变革中一个重要阶段的伊始,冲击了部长法官制理论,并使行政法院成为行政诉讼中具有一般权限的法官。
法国大革命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1790年8月16日至24日的法律等法律都是旨在使行政避免任何法官审查,可是逐渐地、二个真正的行政司法悄悄地发展起来,初始只有咨询权,后来共和八年宪法创设国家参事院,成为事实上的审判机关。
长期以来,国家参事院只有“保留的审判权”,原则上最后判决权属于国家元首,但国家元首已****惯于根据国家参事院的意见判决。后来,1872年5月24日法律授予国家参事院以“委任的审判权”,允许国家参事院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诉讼判决,自此,国家参事院变成了行政法院。但由于上述原因以及行政不应有法官的原则,即使在1872年以后,行政司法仍残留一些
“后遗症”,事实上行政法院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诉讼管辖权限,换言之,行政法院还是个授权法官,而部长才是具有一般限权的法官,私人提出的任何行政申诉都要先向部长提出,部长以法官的身份审理,只有不服部长裁决时方可上诉到行政法院,这就是“部长法官制”理论。
“部长法官制”理论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为关于自己案件的法官,评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