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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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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须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参保须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资助、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形式、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一、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已满18周岁的中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已满18周岁的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资助90元;
未成年每年个人缴费48元,政府资助90元;
在校学生每年个人缴费48元,政府资助90元;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满60周岁老年人的个人不用缴费,全部由政府资助;
丧失劳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用缴费,全部由政府资助。
三、参保及缴费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费,每年的1月1日至6月10日为办理下一个社保年度参保的缴费期,超过期限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下一年度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下列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也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1、 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
2、新生婴儿以及新入户本市的城镇居民,办理了入户手续3个月内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后,已终止享受原有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的;
4、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转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四、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保人在规定年度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含续保),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在社保年度中途缴费的,应当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费,并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居民医疗保障范围
1、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患门诊特定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不纳入居民医保的保障范围
1、因***、自伤等故意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参保人属精神病患者的除外);
2、因吸毒、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支付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七、定点就医办理程序
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医保证》,到定点医院病区核对身份,经确认无误后,病区医生出具住院缴费(押金)通知书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未带《医保证》的,必须在办理住院手续的3日内向定点医院补交(机动车事故伤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记帐的病人,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先垫付,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书面报告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备案)。
目前,在定点医院信息系统未与社保机构联网情况下,参保人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的,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持有效凭证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八、特殊情况发生医疗费用的处理
1、参保人因急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