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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文件料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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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文件料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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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文件料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昌市教育局
洪教人字〔2014〕29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局
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各直属学校(单位)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统各级各类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教育,现制定《南昌市教育局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
2015年3月30日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发
南昌市教育局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各类学校和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学校)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学校文件材料是指学校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学校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学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学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学校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学校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学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学校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学校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学校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学校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学校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学校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学校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学校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学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学校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学校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学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学校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学校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学校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属于本学校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 同级学校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学校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学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学校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学校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学校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属于本学校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学校制发的非本学校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学校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本学校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学校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学校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本学校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学校归档,其他学校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各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本学校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本学校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在编制本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学校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