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转发《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兰教师〔2014〕36号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教师进修学校、各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 1号),结合我市《关于做好兰州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兰教师〔2013〕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教师培训管理制度,现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县(片)区、学校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请各县区教育局、片区牵头学校认真做好本级所辖教师2013年以前的《兰州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卡》和《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表》的学分认定审核补登工作,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
附件:“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卡
兰州市教育局
2014年2月18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 1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请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工作。
为了确保学分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学分登记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1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
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
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证明和教师本人学****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
第九条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
第十条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完成网络培训学****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