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婚姻法修改的思考
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颁布的。1980年9月10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实行的即是现行婚姻法。首先我们来分析为什么要修改,我认为因为1980年以来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变化,而80年代初的婚姻法就显得有些滞后,而且就现行婚姻法本身来说,有许多空白,很多制度应有规定而实际缺乏,在现代社会发展的今天,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我曾经在一些媒体上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修改婚姻法,几年前即已努力搞试验稿,前不久法公委对试验稿做了第一次审议。从这次修改的内容上看,法学界主要认为应填补一些空白。如无效婚姻规定要增加。在德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就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无效婚、撤销婚等。所以我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是中国迈向法治国家非常重要的一步。以下是我对这次婚姻法修改后的一点思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无效婚姻指借婚姻之名非法结合,而不具备婚姻合法的要件,如未达到法定婚龄,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血缘关系、疾病,包办婚姻等。其既有实质条件又有形式要求。而现行婚姻法只有正面规定,但对于违反的后果是什么,法律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许多无效婚姻即按照离婚处理,而离婚是合法之婚姻关系的解除,无效婚姻本身即是不合法的,如不自由婚、包办婚姻等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今日说法”上曾报道,一方隐瞒自己患严重肝病的事实,导致双方婚姻无效,另一方在其死后欲宣布其为无效婚姻,却无相适应的法条。实践中对于这样的案子确实存在不少。有一些严重的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可以成立婚姻无效而现在一般的肝病是否成立也很难说,若十八、十九世纪可能鉴定起来容易些,所以看来医学比较发达也有不利的影响。现在对无效婚姻的解决,对一方过错的,如:单方隐瞒,双方过错的,如:明知是表兄妹而结婚;双方都无过错,第三方过错的,如:第三方包办,医院检查失误,一方为孤儿对法定婚龄确定有误等,我认为在法律上应该要给其以一定的请求权利。
对于包办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在旧中国、文革后期时,建国初期剔除的丑恶现象又有抬头,比如有些地方出现婚姻包办的现象,而我国通过贯彻婚姻法的努力又大幅度地减少。可是现在农村可能还有些存在,新的无效婚姻设定并非专门针对包办婚姻,而是为将违法结合剔除、预防纠纷产生,提高婚姻质量。我认为是比较理性的。
其次,关于包二奶的现象。首先可以明确包二奶“当然是不好的社会现象,但我认为”包二奶“并不是重婚。因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才算做重婚,但”包二奶“一般都不以夫妻相称;而且婚姻应以普及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包二奶“不具备这样的婚姻法律特征,所以我个人不同意将”包二奶“列为重婚。刑法上规定有重婚罪对重婚行为予以制裁,而”包二奶“虽不以夫妻相称但有些似乎具备事实上婚姻、事实上重婚的要件。我发现许多媒体都报道说”婚外恋“‘法律也要管了,而婚姻法不做惩罚性规定是否相反鼓励了重婚的人去”包二奶“?我觉得应该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包二奶“确实是一种破坏正常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生活的丑恶现象。但对其采取强硬手段的应该是刑法。有决心制止,惩罚”包二奶“那要等待刑法上对此做修改,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做出司法解释,诸如对”包二奶“者处的罚金,甚至自由刑等(这只是举个例子)而婚姻法不能对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