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破产法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3、破产财产 6、破产中的“三权”
五、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新破产法的进步
应注意问题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引入重整制度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引入管理人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强化破产责任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式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的特征
概念
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的法人企业。
注意: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的程序。如合伙企业。但不包括自然人
个人破产制度的最早起源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裁判官则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
个人破产即个人财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也就是“联合意见”中所提到的“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确表示无履行债务能力”。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调查没有发现财产转移等情况,即可认定为个人破产。被认定的个人破产者在不得出国旅行,不得购买高档豪华商品等条件的限制之下,可豁免其债务
中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是当年破产法起草组组长,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破产法被他称为“半个破产法”。“居民房贷还没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贾志杰认为,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我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贾志杰介绍说,破产法的出台,对于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须依法规范。破产法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例如,合伙企业本质是自然人企业,如果没有自然人破产,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伙企业破产。
贾志杰说,中国亟待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目前,中国人大正在研究制订5年的立法规划,他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再经过几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律,将有利促进中国破产制度的建设,促进企业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贾志杰表示,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被考虑纳入十一届中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立法规划。
破产的概念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
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有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
破产界限
《破产法试行》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民诉法》
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
《公司法》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破产法》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