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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坚决制止生产、经销伪劣鞋类的通知
来源:未知作者:秩名日期:2009-11-15 我来说两句(0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厅局(总公司),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质协用户委员会:
近两年来,市场上出售的皮鞋、旅游鞋有不少是伪劣产品,全国各地消费者反映强烈。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为去年同期的3倍,居各类商品投诉之首。今年八月份,轻工业部对北京市场上销售的各地生产的胶粘皮鞋和旅游鞋进行了市场抽样检测,在9种胶粘皮鞋中,不合格的5种;在18种旅游鞋中,不合格的12种。伪劣鞋类的主要产地是浙江的温州和福建的晋江、泉州。
日前,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联合组成了“全国鞋类产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鞋类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
为制止生产、经销伪劣鞋类,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由轻工、商业、供销社、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成“鞋类产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吸收消费者代表参加,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鞋类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二、今后凡申请注册制鞋企业,其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应进一步严格批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审查后核准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三、凡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鞋类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已售出的劣质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对虽具备生产条件但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限期半年内整改,验收合格,准予继续生产;如验收不合格,则停止生产并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和无照经销鞋类的企业,要坚决查封。
四、各地轻工厅局(总公司)要切实负起行业归口管理责任,抓好本地区各系统鞋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整改。
五、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鞋类产品,必须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厂和进入市场销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各自的分工予以查处。
六、凡属于“一次性使用鞋”、“短寿命鞋”,必须在外包装及鞋上显著位置标出,并在出厂价格、销售价格上体现出来。
七、鞋类生产和经销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有关质量的条款。经销企业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先行承担赔偿由于质量原因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生产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负责赔偿经销企业实际经济损失。
八、鞋类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在产品及其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标识,对于无厂名、无厂址、无标识的“三无”鞋类,各监督、执法部门应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消费者购买“三无”鞋类后要求退货的,经销者应予退赔并承担经济损失;凡能够查明生产企业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赔偿经销企业的损失。今后,经销企业一律不得经销“三无”鞋类。
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各地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开展工作,并将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全国鞋类产品清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