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投资银行业务的三大新发展
混合发展倾向
30年代大危机后,美英等主要西方国家采取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相分离的金融体制,将以证券业务为核心的投资银行业务和以存贷业务为核心的商业银行业务截然分开,因而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这种分离型的投资银行体制有效地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使商业银行系统的运行避免了来自证券市场的风险,从而在很大程度
上保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80年代以来,分离型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领域的创新和金融管制的放开,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区别日渐模糊,过去严格明确的分离体制已经严重削弱。 tt. com投资银行业的创新层出不穷,投资银行业务迅速膨胀,开始蚕食着原属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尤其是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存贷市场展开了猛烈的攻势。而随着金融管制的放开,商业银行在30年代后获得ssbbww的各种特权却正在逐步失去,其作为dddtt贷款者的重要下降,各种融资方式,取代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而占据重要。越来越多的资信高的公司和企业纷纷转向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商业票据获取资金,导致. com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大幅下降,呆帐、烂帐和坏帐的比例明显上升,贷款收益率严重下挫。另一方面化的浪潮下,商业银行为了dd dtt. com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开始大量介入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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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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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网络、高水平的金融人才、丰富的业务经验和熟练的金融技能,在投资银行的业务领域与投资银行展开多方面,甚至在投资银行的两大关键业务��证券承销和并购业务中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这样,规范和划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防火墙”已经越来越矮小,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出现展的趋势。
混合发展的趋势是与金融自由化的潮流息息相关的。1977年,美国放宽对《证券法》的解释,商业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开始从事证券经纪业务。1978年放宽银行承销商业汇票和公司债券的限制,商业银行可以司或控股公司承购不超过营业收入10%的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1980年,美国通过《放松管制法》,30年代以来严格的银行体制受到了冲击。1991年2月,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出建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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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取消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这一提议遭到国会的反对,英国、日本等国也先后开始了金融自由化的历程。英国金融自由化的标志是1986年10月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实施的重大改革即所谓“大爆炸”。这一改革对本节主题最有意义的一点是,改变限制非交易所会员参股会员行号的作法,允许非会员可以行号的100%的所有8 tt 权,从而使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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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顺利取得伦敦证券交易所某些会员全部8ttT8股权,直接参预证券业务。日本金融自由化的历程始于70年代末。1992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制度改正法》,允许银行通过设立证券子公司的形式介入证券业务。1994年10月,日本大藏省又允许五家大型城市银行设立专门8ttt8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当然,从实行分离型模式国家的实际8ttt8情况8 tt t 8. com来看,要完全8 t tt8. com放开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仍然,但混合发展是大势所趋。
大致来看,产生混合发展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