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篇一:
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州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人口发?2017?4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17?41号)、《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17?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就跨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登记对象跨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原则,分为下列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人口发?2017?4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17?41号)、《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17?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就跨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登记对象跨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原则,分为下列情况》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跨省流动的已婚育龄夫妻。
2、夫妻双方在市内同一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共同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一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连续一年以上,可以选择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登记。
居住和接受计生服务管理的时间确定以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记录等为主要凭据。
3、在现居住地同一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拥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稳定住所(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并有稳定职业。
4、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二)不符合申请的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记录等为主要凭据。
3、在现居住地同一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拥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稳定住所(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并有稳定职业。
4、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二)不符合申请的情况》第十二条在男方户籍地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已婚育龄夫妻的女方为跨省流动人口,男方仍然居住在户籍地的,由男方在其户籍地申请登记。
3、尚未怀孕或已经生育者不能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二、登记方式
1、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在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时,应选择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男方户籍地及流动育龄夫妻现居住地出具相关婚育证明材料。
2、已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在市内互相认证有效。现居住地不得因同一理由,要求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重复登记。
三、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申请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