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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教材-法律法规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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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教材-法律法规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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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录
目录 1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9
行政法规 7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7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04
工伤保险条例 11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27
部门规章 13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3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43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4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49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15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45
地方政府规章 269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主体的公告 269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移至行业协会的通告 271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73
规范性文件 276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27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31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32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3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33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