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C)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
2002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7
三、调查表式 8
(一)基层年报表式 8
(C102表) 8
(C103表) 9
(C104表) 10
(C105表) 11
(二)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13
(C202表) 13
(C203表) 14
四、附录 15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组织类型 15
(二)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及代码 16
(三)建筑业企业行业类别分类 18
(四)指标解释 19
19
22
26
26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市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实施范围本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三)2002年年报及2003年定期报表修订说明
(1)继续执行年报代替季报制度。免报2002年四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用2002年年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代替。
(2)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本制度的统计范围由原资质等级四级及以上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改为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具体包括: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和劳务分包序列。
(3)为适应新的资质管理要求和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表做了重新修订,供具有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填报。
①“建筑业签定合同情况”、“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建筑业总产值”和“补充资料”统计指标及各项分组指标的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
②取消“”、“”、“”、“”、及“”等五个指标;
③将建筑业总产值按构成分中的“”和“”两个指标合并为“”;
④增加“建筑业签定合同情况”分组指标。增加“”、“”指标,将原“”指标改为“”指标,指标含义不变;
⑤增加“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分组指标。包括“”、“”、“”、“”四个指标;
⑥在“”指标下增加“:一次交验合格个数”指标;在“”指标下增加“:一次交验合格面积”两个指标;
⑦在“补充资料”中增加“”、“”和“
”三个指标。
(4)将《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做以下调整:
①将“”改为“”;
②将“、失业保险费”改为“、待业保险费”;
③将“”改为“”;
④将“”改为“”;
⑤取消“损益及分配”中的“”、“”、“”、“”、“”和“”六个指标:
⑥取消“补充资料”中的“(年初数)”和“(年初数)两个指标。
(5)增加《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C104表),供具有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