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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会章程.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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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会章程.txt

上传人:zbfc1172 2015/5/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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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相互帮助、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开展广泛的咨询服务,激励校友发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治学修身,经世济民"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是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的直属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校友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学习过的全体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在职研究生;
,在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学习过的全体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在职研究生,自考生;
,民商法专业、经济法专业、民事诉讼法专业、环境法专业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以及原经济法系或者现民商经济法学院聘任的兼职教授。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邮编:102249。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总会"),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校友相对集中的省份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联络组"。
第八条凡曾在民商经济法学院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所有学生,均自动成为会员。
第九条校友既可参加各级校友会活动,也可参加原所在班级的活动。
第十条校友应通过所在地的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分会,并通过民商经济法学院校友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发生联系。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校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顾问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第十二条校友会设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并领导其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下届校友会理事初选名单;
(六)代表本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校友会理事会由顾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校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校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校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校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相关职责,向理事会、会长负责。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由顾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