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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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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犯.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2/21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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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条竞合犯的的概念、特征及其处理原则
[内容提要]:本文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就法条竞合犯的概念及特征进行论述,认为法条竞合犯可分为立法上的竞合和评价上的竞合,前者为纯正的法条竞合犯,后者为不纯正的法条竞合犯。二是就法条竞合犯的性质和处理原则进行论述,认为对具有包容性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犯,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原则,对具有交叉性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犯,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三是就澳门刑法中法条竞合犯的立法特点进行论述,并指出立法者使用法条竞合立法技术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澳门的三个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例,运用法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对传统的处理方法提出质疑。
[关键词]:法条竞合、一般法条、特别法条、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犯作为一种犯罪情况, 在刑法理论中,诸如“未遂犯”、“牵连犯”等“犯”字,均指一种犯罪情况,而非为指“人”。
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均较为常见,澳门同样如此。尤其是在立法中,由于立法者大量使用法条竞合的立法技术,因此在澳门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条款比比皆是。笔者一直认为,澳门刑法源自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不懂或不掌握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就不可能真正认识和解释澳门刑法,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有感于此,本文拟就大陆法系关于法条竞合的一般理论,并结合澳门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谈几点学理上的看法,旨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法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理原则。
一、法条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条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
法条竞合犯也称法规竞合犯,理论上通常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但由于该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因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构成单纯一罪的犯罪情况。正因为这样,有的学者就认为传统的“法规竞合”概念具有误导性,其实质应该是“法条单一”,也即“非真正的竞合”。参阅[德]、、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92、893页。
从上述法条竞合犯的概念不难发现,构成法条竞合,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只存在一个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也就是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这是法条竞合犯的外观特征。第二,数个法条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犯不同于其他相关犯罪情况如想像竞合犯的实质特征。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那样,法条竞合犯“虽然呈现出只是符合复数构成要件的外观,但是由于其构成要件具有相互的逻辑上的包含关系,实际上不过是受到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评价”。参阅[日]野村稔著、何力译、邓又天审校:《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8页。
因此,就理论而言,认识法条竞合犯的关键不在于其外观特征,而在于其实质特征,也就是要正确理解法条竞合犯所包含的各种特殊关系。
(二)法条竞合犯的内在特殊关系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学者们关于法条竞合犯所包含的法条之间的特殊关系的认识
和解释不完全一致。有学者认为这种特殊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也有学者认为是四种关系。
1、三关系说。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犯中的特殊关系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吸收关系。该种观点在德国刑法理论界占支配地位。参阅[德]、、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