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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认识.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2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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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认识
罗素曾经说过,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是一部有关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全部基督教历史纲要。
如果要研究一个人,应该先看他的身份背景。
奥古斯丁出生在北非塔加斯特城附近的一个小镇上,父亲是一名异教徒,母亲出身于贵族家庭,是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她的信仰对奥古斯丁有一定的影响。
奥古斯丁的青年时期,在迦太基求学。由于受摩尼教影响,成为该教的一名慕道者(未入教的信徒)。摩尼教宣扬善恶二元论,主张光明和黑暗是善和恶的本原,世界上存在着光明王国和黑暗王国的对立,光明王国必将战胜黑暗王国等。这些思想对奥古斯丁神学思想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公元375年,奥古斯丁从迦太基的学校毕业后,先后在家乡和罗马教学。在此期间,他开始研究新柏拉图主义著作,深受其影响,促使他的宗教信仰发生重大变化。新柏拉图主义崇尚精神,鄙视***,主张上帝是世界万物源泉和归宿的唯心主义哲学观,后来成为他全部神学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
经他母亲介绍,奥古斯丁在米兰结识了教父学著名代表安布罗斯大教主,经安布罗斯为他受洗,于387年加入基督教。安布罗斯积极鼓吹宗教狂热,主张教权、俗权分立。他曾宣称,在精神事务方面,教会对包括国王在内的全体教徒拥有审判权,国王“在教会之内,不在教会之上”,国王的权力可以支配教会的财产,但不能干涉教会的事务,“宫殿属于国王,教堂属于主教”。这些思想也给予奥古斯丁以很大的影响。
388年,奥古斯丁返回北非,三年后成为希坡教会的神甫。由于积极迫害异教徒,他受到教会的赏识,395年被擢升为希坡主教,连续任职三十五年,430年,汪达尔人围攻希坡城时死于城中。
西方法律思想史这本书中讲述的奥古斯丁主要说了五方面,分别是神权政治论,对原罪论的发挥,神国和俗国,神法和人法以及战争与和平。
那么下面重点谈谈“神法”与“人法”。
神法又称永恒法,人法又称现世法,世俗法。
由于将事物做了世俗之物与永恒之物的两分,为了规范此两类事物,奥古斯丁相应地将法律也分成两类:世俗法与永恒法。
奥古斯丁在探讨人类历史命运时,多次提到道德之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并举了一个剧场观众观剧的例子来说明。在观剧之初,观众彼此并不认识,可是如一位演员演得非常好,那么喜爱他(她)的观众就会精神振奋,渐入忘我之境。然而这种愉悦之情并非只局限于对演员,对于其他喜爱此演员的观众同样会有同声相应之感。这样观众因为同爱演员之故,达成了共鸣,于是对一个对象的爱本身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这个普遍的爱与社会道德相类似,如果缺乏这种爱,那么人类就无法形成共同体;一旦形成,那么必然会同情同样有这种爱的人,排斥不爱这一对象的人,即使不爱是有充分理由的。类似于一个社会道德普遍低下,其中有觉醒者会遭到漠视、排斥乃至打压一样。所以奥古斯丁在强调道德之余,也看出了其局限性,必须呼唤法律来补正。
那么什么又是正义?奥古斯丁的正义至少有三个层次。
其一,正义被定义为“给每人其所应得的”这么一种美德,每个人都得到了他们应得的东西,整个社会或者城邦就实现了正义。
其二,正义又被认为是“标志公民的独有特征以及使所有公民服从城邦目的或公益的美德。”每个人保持自己的个性特征,同时遵守城邦目的,促进公共利益,保持城邦的和平,就是实现了正义。
其三,正义还被定义为根据理性规定所有事物的正当秩序。
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