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铁八局成都至蒲江铁路工程四项目部
安质部
2017年7月
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物的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因数以及管理缺陷,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就成为安全生产的保障。
安全教育的意义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及要求
三级安全教育,系指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项目安全教育,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定规定》相关规定,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
公司级安全教育:有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教育时间不得小于12学时。教育内容分为:
;
、政策、法律、法规;
、安全制度、安全纪律;
;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及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
项目级安全教育
新进从业人员到项目后,首先由劳资部门分配工作。凡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非特种人员必须经安全、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学时不得少于15学时,主要内容如下:
、设备特点及历史事故教育、预防事故的方法等。
、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技术操作规定。
、用品的基本使用知识,经第二级教育后,进行安全考试,不合格的留下补课,合格者分配班组。
班组级安全教育
分配到班组的人员由班组组长和安全员进行第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主要内容有:
,安全生产特点,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预防事故的方法;
、用具使用维护知识和正确使用方法。
新上岗人员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不的少于48学时。从业人员调离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0学时。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职业安全健康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我国劳动法成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都是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需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职业安全健康权利
享受安全教育权和职业技能培训权
享有安全与健康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享有安全与健康的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法律明令禁止对检举者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
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享有紧记避险权
女职工与未成年的特殊保护权
享有工伤保险权利
国家对劳务工的休息与请假权的规定:
休息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劳动法》第38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除规定上述节假日放假天数外,还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
“三违”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