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通知)
编号
苏环〔〕号
密级
紧急程度
标题
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主送
省辖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县(市)环保局
抄送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拟稿单位
核管处
打印份数
拟稿人
校对人
政务公开专栏
网上公开
□外网□内网□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
□属于□不属于
处室
核稿
处室
会办
厅办
核稿
分管
厅长
审核
签
发
主题词
环保辐射监督管理△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我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2007年我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为贯彻落实2008年省环保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文)和《关于当前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08〕48号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经济社会,省我厅对原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进行修订,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经济社会。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辐〔2007〕18号)中有关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辐射项目受理中心已迁至省环保厅,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政务大厅辐射项目受理,电话:025-86266255(兼传),邮编:210036。辐射项目办理结果将及时公布在江苏环保网址:。
附件:1、《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2、《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3、《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工作程序》
5、《江苏省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6、《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7、《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8、《江苏省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
二○○八九年十二一月十九日
附件4
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工作程序
江苏省环保厅
二○○七年三月
附件1:
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办理部门审批权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上下活动种类的除国家审批以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包括受国家环保部委托)。: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销售放射源, 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4、.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环保厅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1、.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3.、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使用医疗Ⅰ类放射源和其他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其他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对于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设有以单位的法人代表任负责人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