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
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证券帐户的管理,严
禁出现因将证券帐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而出现违规交易行为。委托他人交易
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了解《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避免违规交易
行为。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
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2),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回复。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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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其他兼
职、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董、监事任职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二)董事会通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
内;
(四)公司现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各帐户的买